健康告知全填否熬过两年一定赔
2021-4-2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为什么要
买保险都要先填健康告知,面对密密麻麻的几百个字,有些人根本没耐心看。也有人硬着头皮看完,却越看越糊涂……
比如3年前的感冒发烧,5年前的意外受伤,这些到底要不要告知?不告知的话,以后会不会被拒赔?
隔行如隔山,普通人要做好告知并不容易,甚至会陷入以下三大误区:
误区1:只要没过住院,健康告知全填否
曾经有不少朋友跟我说,买保险时代理人告诉她:只要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可以全填否。
这种错误的做法可谓由来已久,甚至一些保险公司就是这样给新人培训的。
误区2:凭感觉填,马虎应对
也有一些朋友觉得,自己能吃能喝健康得很,根本就没有把健康告知放在眼里,随便签个名就买了。
过了一段时间才想起来,体检时医生说自己有些小问题,结果翻开体检报告一看,甲状腺结节、乙肝病毒携带都赫然在列……
虽然这些疾病一般都不需要治疗,但对买保险却影响不少,有可能需要加费、除外、延期,甚至拒保,千万不能疏忽大意。
误区3:担心拒赔,全部告知
还有些朋友,对理赔过分担心,为了避免以后扯皮,力求把过去几十年的病史全部告知保险公司。
例如几年前的感冒发烧、身体擦伤等,甚至把一些没有确诊,仅仅是自己猜想的“疾病”都悉数告知…
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核保的工作量,有时候还会影响到自己正常投保。
比如说,小明同学最近睡眠不足,经常觉得头痛。如果如实告知了,但又没有具体的检查报告,有些核保员出于谨慎考虑,可能就会直接延期。
1、有问就答,不问不答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所特有的一项义务,它是基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我国大陆实行“有限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即问什么答什么,没问到的可以不用告知。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举个例子:某重疾险产品的健康告知问到:被保人是否有肝硬化?
根据这条问询,不管你是乙肝病毒携带、小三阳,还是大三阳,只要不是肝硬化,都不需要告知保险公司。
2、注意问询的时间范围
健康告知问到的病史,都是有具体时间范围的。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是否存在健康检查异常,或长期服药超过1个月?
如果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相关病史,这样是需要告知的。但如果你是1年前的检查异常,或者服药仅半个月,那就可以不用告知。
也有一些问题的时间跨度会更长一些,比如说:被保人是否曾经住院接受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你是去年住院,还是30年前住院,都应该如实告知。
3、提前准备病历
健康告知涉及大量医学名词,但我们普通人毕竟不是医生,很难记清楚自己所有病史。
所以建议大家,在填写健康告知前,最好把自己的病历和检查报告准备好,以便核对。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会根据我们的病历记录,去判断有没有如实告知。健康告知没问题,理赔才能顺顺利利。
因此,我们平时就要保存好病历,同时注意病历信息的准确性。
提问
Qustions解答
Answers
常
见
的
告
知
问
题
投保后发现未如实告知
怎么办?
Qustions应尽可能进行
“补充告知”
Answers
01、投保后发现未如实告知
怎么办?
按正规的流程,未如实告知是应该进行“补充告知”的,联系你的保险代理人就可以操作。
保险公司受理投保人的补充告知后,会重新进行核保,并根据补充告知事项对原承保条件的影响程度进行分别处理:
(1)原承保条件继续承保
(2)附加条件或增加保险费后继续承保
(3)保险人解除合同
如果未告知的是普通感冒发烧,补充告知是不会影响承保的。但如果是结节、高血压等疾病,补充告知后,有可能会被除外、加费,甚至解除合同。
如实告知是顺利理赔的前提。假如被解除合同了,可以尝试投保其他保险公司。
投保前
,
要先去体检吗?
Qustions没必要
Answers
02、投保前,要先去体检吗?
为了避免日后的理赔纠纷,很多人想在买保险前体检,以证清白。对于这种想法,表示非常理解,但是完全没必要。
根据现有病历资料来告知就可以了,将来理赔完全没有问题。万一体检检查出什么身体异常,反倒会增加投保的难度,纯粹节外生枝。
投保后,
检查出身体指标异常,
是否需要补充告知?
Qustions不需要。
但,请留意“等待期”
Answers
03、投保后,检查出身体指标异常,
是否需要补充告知?
不需要。但需留意,如果是等待期内查出有异常,等待期后确诊,有的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所以,建议等待期内不要做非必要的医疗检查,例如普查性的体检。
投保后,
想起以往身体指标异常,
是否需要补充告知?
Qustions不影响核保的,
不在健康询问范围的
不需告知
Answers
04、投保后想起以往有身体指标异常,
是否需要补充告知?
答:如果这些指标不会影响健康核保,或者这些异常,不在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范围内,不需要告知。
医保卡外借或开药
需要告知吗
Qustions区分
以自己的名义就诊
还是只用医保卡买药
Answers
05、医保卡外借或开药需要告知吗
让家人以自己的名义挂号就诊,还是仅仅用自己医院或药房买药。
后者属于医保卡的合理使用,也是不需要告知的。医保卡内有两个账户,一个是统筹账户,一个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可以给家人买药乃至出院结算都可以的。
健康告知随便填,
熬过两年一定赔?
保险行业,有一个相对广为人知却又“晦涩难懂”的条款——两年不可抗辩。
简单说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你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了。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解读,颇有一种跑偏的意味。有人说,这条看上去就是无法解除合同,必须理赔呀!有病我不怕,熬过两年保险一样赔。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通俗的解读一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身体的健康状况;
2.隐瞒了部分事实,且这部分事实会影响承保,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3.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解除/终止合同。
显然,两年不可抗辩的加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肆意解约并拒赔行为,对客户和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好事。
对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行。
是否赔偿的关键:不在于解除合同,在于发生保险事故,即符合合同约定。
直白来说,就是虽然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不理赔呀!
最后请务必亲自,书面确认健康告知事项。
购买保险就是订立一份合同,合同有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因此投保人告知的对象是保险公司而不是保险营销员。
尽管从法理上说,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保险营销员告知即视为向保险公司作了告知,但是一旦保险营销员离职或不承认,对投保人来说,往往非常被动,处于不利地位,尽量选择书面告知。
买保险,一定是买确定的保障。
虽然买的过程中可能多一步,但是后期更放心,你告知了,保司也审核接受了,那么后续铁定赔;若你瞒报,导致后期不一定赔,孰轻孰重。
我们想买的,不就是确定的保障吗。
对于健康告知,有问就答,没问不答,我们做好如实告知义务,避免日后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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