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都是泪结婚一年离婚,90万巨额彩

2018-6-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游亮亮诉陈晓婷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沪01民终号

裁判日期

.08.08

案由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甲,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颖,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游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陈某某、游某甲于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7月游某甲向陈某某转账,元(人民币,以下同)作为彩礼,年3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8月5日生育一子游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亦较为和睦。但在婚后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等导致双方沟通不畅,屡次发生争执,尤其孩子出生后因子女养育理念方法、婆媳关系处理等问题导致双方矛盾加大,年12月陈某某携子搬离双方住处。陈某某患有乙肝小三阳、甲状腺结节等疾病。游某甲年2月至年1月间的收入为,.77元,月平均收入约为9,余元。年2月陈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陈某某、游某甲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子游某乙由陈某某抚养,并由游某甲按照每月5,元标准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游某甲承担。

游某甲于原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游某甲抚养,如判决由陈某某抚养则愿意按相关最高标准支付抚养费,但要求保证足够的探望时间。游某甲婚前曾向陈某某支付90万元彩礼,因双方结婚时间短暂,现要求陈某某向游某甲返还彩礼。原审归纳双方争议:一、双方婚生子游某乙的抚养问题。陈某某表示孩子处于哺乳期,应由其抚养,由游某甲支付抚养费;游某甲表示陈某某对孩子已经不再母乳喂养,陈某某身体不好,孩子出生后由游某甲母亲照顾较多,可由其抚养。二、彩礼的返还问题。游某甲表示结婚时间较短,要求陈某某返还60%,后主动降低为要求返还50%,在第二次庭审时要求全部返还;陈某某表示因双方已经结婚,且生育一子,不同意返还。因双方在原审审理中就子女抚养、彩礼返还等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原审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陈某某、游某甲恋爱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因夫妻沟通、子女抚养、婆媳关系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矛盾重重,感情破裂。现陈某某、游某甲双方均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当以促进子女健康成长为目标。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现双方之子游某乙不满一周岁,仍处于哺乳期,陈某某虽患有乙肝小三阳、甲状腺结节等疾病,但不属于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陈某某有经济能力,因此双方之子游某乙现随陈某某生活更为适宜;关于游某甲给付的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游某甲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陈某某、游某甲的工资收入情况,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和子女抚养的实际需要,以及游某甲的支付意愿,酌定游某甲给付的抚养费为每月2,元;关于游某甲主张返还的彩礼。彩礼系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结婚时所交付的一种礼金,系附条件的赠与,鉴于陈某某、游某甲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上述赠与条件已经具备,赠与生效,且游某甲提出的要求陈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于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主张的相关律师费用,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同时指出,陈某某、游某甲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当尽快从离婚的阴影中走出,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以前的恩怨,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新的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履行父母职责的角度考虑今后抚养、探望等问题,互相尊重,彼此合作,尽最大努力给予孩子成长所必要的父爱和母爱,从而将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一、准予陈某某与游某甲离婚。二、陈某某与游某甲婚生儿子游某乙随陈某某共同生活,游某甲可于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下午14:00至16:00至陈某某住处探望;在游某乙年满二周岁后次月起,游某甲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下午14:00至陈某某住处接走留置探望,周日下午14:00前送回至陈某某住处。三、游某甲于年4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陈某某抚养费人民币2,元,直至游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付游某乙年1至3月的抚养费人民币7,元。四、驳回游某甲关于要求陈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陈某某关于本案律师费由游某甲承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元,由陈某某负担人民币50元,由游某甲负担人民币1,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游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判决给予上诉人探望孩子的时间过短,不利于父子间的情感交流及孩子的健康生长,请求二审法院酌情增加相应节假日的探视时间,明确探视具体地点。2、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结婚,倾其所有给付被上诉人90万元巨额彩礼,本希望能结百年之好。但这段婚姻不到一年即告破裂,给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经济能力,判令被上诉人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被上诉人陈某某辩称:上诉人对婚姻、家庭、孩子的抚养等均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故被上诉人不愿意离婚后上诉人过多的打扰孩子的生活,原审判决的探视时间已过多,上诉人再要求增加显属无理。至于彩礼也是上诉人自愿给付的,没有再要求返还的理由。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护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在较短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缺乏必要的理解、容忍及沟通,导致双方因琐事争执进而矛盾升级致情感破裂。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现均同意离婚,以结束婚姻关系,系双方的自由。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只是由于父母离婚后,不再共同生活,无法共同抚养子女,故客观上造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能随时见到自己的子女。为此,法律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由于当事人双方对于孩子的探视时间等未能达成一致,原审法院依据孩子目前的现状,从有利于孩子的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长等方面出发,确定了上诉人的探望时间等,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再增加探望时间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彩礼的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鉴于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返还彩礼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之任何一项情形存在,故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就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元,由上诉人游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 方

审判员:陈 敏

审判员:马 丽

二O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程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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