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遭多家养老院拒收,原因令人咋舌
2019-1-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近日,深圳市民郑某决定为61岁的母亲选择一家养老院,却被多家私立和公立的养老机构拒之门外,原因竟是因为老人存在可传染性疾病。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
根据36岁的郑某介绍,父母在其3岁时离婚,年自己在深圳有了稳定住所之后,将母亲杨女士接到身边生活。杨女士此前曾有未分化精神分裂病史,后经治疗病情被控制,但今年4月精神再度出现异常,与家人相处、沟通都出现了困难,于是跟母亲商量到养老院先住一段时间,那里有人照顾和提醒吃药。
郭某征得母亲同意后,郑某开始物色合适的养老院,并电话联系到龙岗区某某爱心护理院。该护理院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杨女士的情况后,表示可以收养,费用为每月元左右。
5月25日,郑某带母亲到爱心护理院做进一步了解,并把母亲的病历交给了该护理院的陆主任进一步审核。郑某记得,当天他们被安排在护理院吃饭,其母对该环境挺满意,准备入住。
然而不久,陆主任告诉他,母亲因肝炎类疾病可能具有传染性,将无法入住护理院。该爱心护理院陆主任向记者表示,为院里的其他老人考虑,该院的入院须知中明确规定不接收传染类疾病患者。
接下来,郑某先后咨询多家私立和公立的养老院,均以相同的理由拒绝杨女士入院。
此外,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医院出具相应的无传染性证明,可以考虑让杨女士入住该中心养老。医院咨询后得知,根据其母的情况,无法为其出具无传染性证明。
近日,医院的诊断记录上看到,杨女士属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小三阳)。据其主治医生介绍,杨女士所携带乙肝病毒传染性很低,也不需要药物治疗,且不影响与他人正常接触和生活。
事实上,据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编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介绍,该类型乙肝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和公用厕所等都不会传染。其主要传染途径为血液、母婴和性接触。
同时记者还咨询北京、上海等多家养老院,得到的答复也是一样的。其中北京某某颐养院明确表示,不论肝功能是不是正常,只要是乙型肝炎都不收。
那么,对于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养老机构是否涉嫌违法呢?
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深圳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我国一直提倡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懈怠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对于公办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均具有公益属性,应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不得歧视和拒收此类老年群体,理应让他们老有所养。
#题外话#
对于我国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您有什么要说的吗?
可在留言处告诉小编哦!~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拥有余名律师的大型合伙型律师事务所,目前除驻深圳总所外,在北京、上海、天津、杭州、长沙、广州、东莞、江门、佛山等十余个地区分所均有业务精、经验足、实践强的律师派驻,欢迎来电或上门
全国
(法律咨询热线)
--
(交通事故咨询热线)
----
----
品牌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