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是不是扛过两年就好
2021-10-3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白癜风的早期症状都有哪些 http://pf.39.net/bdfyy/zjft/170705/5515726.html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源自诚信原则,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无限的保单抗辩与解除权,平衡合同双方利益。
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身体健康的时候是不大会想到买保险的,等到身体不健康了,才发现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再加上部分保险业务员受到利益的驱动,直接或间接的误导消费者隐瞒健康情况进行投保。导致有不少人(包括业务员)误认为,依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带病投保只要扛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
是这样吗?
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投保前已经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投保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拒赔被支持。
年12月份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障额度为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每年按时缴费,到年年底,他向该保险公司就该份保单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而拒绝赔付。
被保险人李某发起诉讼,他认为本案合同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已经丧失解除权和拒赔权。他请求法院判令人保健康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结果是,初审和二审都判定李某败诉。
案例二、投保前患有直肠中分化腺癌,投保两年后确诊宫颈癌,保险公司被判赔。
年4月,医院被诊治出患有直肠中分化腺癌。
年5月21日,员某向阳光人寿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十万元。后分别于年5月23日、年5月22日、年5月22日,向被告保险公司交纳三期保费。年5月14日,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宫颈癌IB期、直肠中分化腺癌术后。
保险公司以被保人非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法在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时并没有规定其适用例外。不论保险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如实告知或隐瞒欺诈,只要经过两年时间,保险公司就不能对之进行抗辩,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虽然有员某在年因医院治疗的事实,医院确认的系患有宫颈癌IB期,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孟菊在投保时即确诊患有该类癌症,应属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所谓的“首次”。
案例三:投保前患有乳腺纤维瘤、慢性胃炎、胃息肉、乙肝小三阳,投保两年后确诊乳腺癌,保险公司被判赔。
年11月14日,刘某被诊断患有双侧乳腺实占(考虑:纤维腺瘤)、左侧乳腺导管扩张并导管内实性回声,建议进一步检查。年8月4日至年8月7日,刘某曾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性胃炎、胃息肉和乙型肝炎(小三阳)。
年1月1日,刘某作为被保险人,通过农银人寿莱芜支公司投保农银爱康宝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基本保险金为元,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年1月16日至年1月20日,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双乳纤维腺瘤伴右乳增生结节、甲状腺肿块、高血压。年11月18日至年11月29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乳房恶性肿瘤。
年1月10日,刘某向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申请理赔,农银人寿山东分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无息退还保费。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赔偿原告43万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
总结一下,法院判决大致分一下几种情况:
1、投保前已经患有重大疾病,即使是保单生效两年后再申请理赔,比如已经患有癌症理赔癌症,保险公司会拒赔且会胜诉。这种情况已涉嫌骗保,恶意骗保涉嫌违法,是千万不能逾越的红线;
2、投保前患有一般疾病,投保两年后因为关联性疾病出险,比如隐瞒肺结节,理赔肺癌,保险公司一般会拒赔但保险公司大概率会败诉;
3、投保前患有严重疾病,保单生效两年后出险,比如隐瞒慢性肾炎,理赔尿毒症,保险公司肯定会拒赔,但保险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也较大。
4、投保前患有严重疾病,保单生效两年后死亡,保险公司可能拒赔,但是大概率会败诉。
总的来说,法院对“带病投保”的态度,是倾向于维护更为弱势的消费者。即使是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投保人有故意隐瞒病史的嫌疑,类似的案子多半还是会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或者虽然承认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亦未尽到审查义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只要是带病投保,且隐瞒的疾病对于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会有影响,理赔的时候就有拒赔的可能。如果隐瞒的是强关联性疾病,那拒赔更是妥妥的。第一是保险本身就是射倖合同,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具有不确定性;第二是保险本身是最大诚信合同,对于保险公司所询问的事项做出如实回答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第三是对其他投保人公平的要求,如果人人都可以带病投保,都可以不诚实告知,那不是等于鼓励大家健康的时候不要买保险,都等到得病后再来买保险。这样一来,理赔率攀升,最后还是通过提高保费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进而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保护的我们的利益,但是这依然不是我们带病投保、不诚实告知的理由。第一,拖着病体和保险公司打官司,经历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糟心遭罪,我相信没有人愿意走到这一步。第二,虽然判例中有不少带病投保胜诉的例子,但是既然是打官司就没有人能保证一定赢。第三,目前《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但不排除以后会有适用除外或者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审判,毕竟,法律也是会越来越完善的。
诚信是做人的基础,投保时如实告知对大家都好。最后,谁能保证自己投保后两年内一定不出险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